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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2民初1645号

杜如雪与廊坊市金鼎宾馆有限公司、罗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如雪;廊坊市金鼎宾馆有限公司;罗志云;北京国蕊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2民初1645号

原告:杜如雪,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谷云飞,固安县固安贺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市金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76751157B。

法定代表人:巩军强,经理。

被告:罗志云,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北京国蕊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58708M。

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经理。 原告杜如雪与被告廊坊市金鼎宾馆有限公司、北京国蕊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罗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由于原告杜如雪不能提供被告罗志云及被告北京国蕊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向被告罗志云及被告北京国蕊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杜如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雅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雅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