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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02执18号

任喜峰与被执行人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喜峰;李金玉

裁判文书全文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任喜峰,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元宝区奶场村大盘道岭村。被执行人李金玉,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太平川镇解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喜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辽06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李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喜峰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4日起诉之日起,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金玉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李金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喜峰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金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金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喜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602执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福一

审 判 员  李 明

代理

审判员  郝天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