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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7执551号之二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进贤;龙刚文;梁文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594P。

法定代表人:黄治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龙刚文,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梁文恩,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广西横县,现住横县。 被执行人龙进贤,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系龙刚文父亲。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龙刚文、梁文恩、龙进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7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龙进贤在横县有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1999)字第××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龙进贤在横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1999)字第××号】; 二、责令被执行人龙进贤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迁出在横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1999)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