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03民初3186号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3186号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11层 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2Y61W780。

法定代表人:顾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雅煌,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湖滨东路408号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Q3Q5X1。

法定代表人:马文豪。 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立公司) 与被告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之城公司)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 理人洪雅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使之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 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使之城公司立即停止 侵权,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追爱》等10部音乐及音 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一《歌曲清单》);2.判令天使之城公司赔偿 君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4000元;3.判令天使之城公司承 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系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2018年8月 13日,通力公司向君立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君立公司 经支付权利金,取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君立公司有权对涉及 授权作品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 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授权期间为2018年10月9日至2021 年10月9日。天使之城公司未经君立公司许可授权,擅自将涉案 作品用于商业经营,在其经营场所(“天使城KTV”)中以卡拉OK 点播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天使之城公司的行为已构 成侵权,依法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使之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DVD专辑封底载明: ISBN978-7-7986-5775-3,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版权所有,翻版必究。《通力时代经典合辑》DVD专辑封底载明: ISBN为978-7-7986-5804-0,通力时代(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提供 版权,版权所有,翻版必究。上述专辑内包含有君立公司主张权利 的10部作品中的9部(详见附件二《侵权歌曲清单》),另外的《追 爱》这部作品不在上述专辑内。 2018年8月13日,通力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通力 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含附件二《侵权歌曲清单》中的全 部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出租权等及与作品相关的其他权利独 占性专有许可给君立公司,君立公司有权自行或者转授权其他第三 方将作品用于与其合作的所有或运营之KTV点唱系统及相关歌曲 点播软件等场所中提供卡拉OK服务,以及未来因技术发展或业务 创新而衍生的其他与卡拉OK服务相关的产品/业务形式;通力公司 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上述已经授权给君立公司的所有权利,不得将 本协议中所述的独占性授权再以任何形式授权给除通力公司之外的 第三方,也不得自行开展上述业务;君立公司有权对涉及授权作品 的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 侵权和盗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 诉、刑事自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 金等;授权期限:2018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9日。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 申请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文件名称为 TSA_VIDEO_20181022212039.mp4。该证书中声明:证明文件(或 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通过时间戳证书 (*.tsa)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 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话保全;验证时需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 网站(××)或使用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的时间戳验证功 能进行验证。 君立公司向法庭提供光盘一个,光盘内含有 TSA_VIDEO_20181022212039.mp4、TSA_VIDEO_20181022212039.mp4.tsa、 TSA_VIDEO_20181022212039.mp4.pdf三个文件。其中,mp4视频文件 打开后显示:视频拍摄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湖滨东路 408-4号“天使城KTV”(店名系根据现场悬挂的标识确定),并对该 场所的外观、店招和包厢进行拍摄,随后在包厢内的歌曲点播机上 进行查找、点击、播放音乐电视作品。 当庭登录verify.tsa.cn,在“选择需要验证的文件”中导入上述 mp4视频文件,在“选择时间戳证书”中导入上述tsa文件,点击确 认之后显示:“该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 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证据来源权利卫士APP”。点击页面下方的“下 载时间戳认证证书”并打开文件,显示的文件内容与君立公司提供的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一致。 播放上述mp4视频文件进行核对,播放的《是雨不是泪》等9 部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二《侵权歌曲清单》)与《通力时代MV 音乐精选合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DVD专辑中的同名音乐电视 作品内容一致。 以上事实,有君立公司提供的《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 和《通力时代经典合辑》DVD专辑、《授权证明书》、光盘、《可信 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 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是雨不是 泪》等涉案9部音乐电视作品收录在《通力时代MV音乐精选合辑》 DVD专辑、《通力时代经典合辑》DVD专辑内,上述专辑封底及内 页已经声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通力公司。因此,在无 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通力公司为涉案9部音乐电视作 品(见附件二《侵权歌曲清单》)的著作权人。君立公司主张对《追 爱》这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提供的通力公司DVD专 辑中并无上述作品,故其主张对该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无 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君立公司经通力公司授权取得9部音乐电视作品(见附 件二《侵权歌曲清单》)的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此,君立公司原告主体适格。天使之城公司作为KTV经营者, 向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是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在未经过著作权 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涉案9部音乐电视作品 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君立公司的作品放映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 偿损失。关于赔偿数额,本案无证据证明君立公司损失或者天使之 城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量被侵权作品的类型、侵权 行为持续时间、侵权人违法经营的场所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具 体情节认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停 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是雨不是泪》等9部音乐电视作品 (详见附件二《侵权歌曲清单》); 二、被告厦门天使之城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 民币18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君立视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君立公司负 担12元,被告天使之城公司负担1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一: 歌曲清单 《追爱》、《是雨不是泪》、《应该是我对你说分手》、《有爱就有 希望》、《我的爱情不见了》、《不如不爱》、《欲哭无泪》、《恨你不如 忘了你》、《再唱映山红》、《大庚情》。 附件二: 侵权歌曲清单 《是雨不是泪》、《应该是我对你说分手》、《有爱就有希望》、《我 的爱情不见了》、《不如不爱》、《欲哭无泪》、《恨你不如忘了你》、《再 唱映山红》、《大庚情》。 附件三: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 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 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 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 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 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 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 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 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 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