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40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芳春,男,198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张奶贤,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刘芳春与被执行人张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奶贤及共有人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镇××村沙头房屋,申请执行人刘芳春分得房屋拍卖款5.1万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范松荣
审判员 刘瑞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