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322执482号申请人胡云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集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庆忠,男,196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胡云峰与张集峰、王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郯民初字第5532号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杨荣文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范者华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322执482号申请人胡云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集峰,男,1971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王庆忠,男,196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申请人胡云峰与张集峰、王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17)郯民初字第5532号判决书,于2019年4月28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2019年4月28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