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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154号之二

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15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245XB。

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晏子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06005778D。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0302民初15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