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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81执恢670号之十二

崔树波、周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崔树波;周晶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681执恢670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崔树波。被执行人周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晶在丹东银行0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