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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恢257号之六

窦立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窦立国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恢257号之六 被执行人窦立国,男,住阜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执恢257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窦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立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窦立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智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