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恢257号之六 被执行人窦立国,男,住阜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执恢257号之六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窦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立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窦立国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智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