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29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星永,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蔡太芳,男,1978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执行人:林景聪,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张星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太芳、林景聪银行存款人民币3.4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