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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民初1317号

王润与王伦、李向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王润;王伦;李向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3民初1317号

原告:王润,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伦,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李向中,男,196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王润与被告王伦、李向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被告李向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伦、李向中共同支付给王润欠款33000元、违约金9900元;2.王伦和李向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王伦、李向中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0日,王润与王伦、李向中三人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粮油副食相关业务,合伙期限2018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王伦出资30000元,并负责业务协调,占股40%;李向中出资60000元,占股30%;王润出资60000元,占股30%。后因资金不足,三人又追加投资,王伦追加10000元,李向中和王润各追加15000元。2018年4月3日三人经协商并签署《附属协议》一份,约定:王润退伙,其全部出资款75000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退还,逾期按还款总额的日1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王伦、李向中分两笔退还给王润出资款42000元,剩余33000元拒不返还。 王伦未答辩。 李向中辩称,欠款33000元可以支付,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当时三人合伙,没有清算,没有用王润的营业执照,造成了合伙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0日王润与王伦、李向中三人合伙,期间王润分两次出资75000元。2018年4月3日,由于对合伙事业运营存在疑虑,王润决定退伙,三合伙人签署《附属协议》,同意王润退伙,全部退还王润投入的全部资金。同时约定自签署协议之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退还王润的全部出资,超过期限每日按还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日,王伦、李向中向王润退还了39000元,剩余36000元向王润出具了借条。2018年5月19日王伦、李向中支付了3000元给王润,欠款仍余33000元。对违约金约定按日10%计算过高,王润按欠款总额的30%主张违约金为9900元,仍偏高。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合伙人的王伦、李向中共同欠退伙人王润出资款33000元,应当及时退还。违约金应酌情调至欠款总额33000元的20%即6600元为宜。王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对王润要求王伦、李向中共同向其退还欠款33000元、违约金在6600元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王润提出的支付违约金超出部分以及要求王伦、李向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伦、李向中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王润出资款33000元,并共同支付给王润违约金6600元; 二、驳回王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0元、保全费449元,由王伦、李向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