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828民初1399号
原告:张丹,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郭瑞,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原告张丹与被告郭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底,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通过刷原告信用卡,借用原告35000万元,言明借期一个月,后借款到期,因被告不能及时归还借款,于2019年5月底给原告出具条据,承诺2019年8月10日前归还,结果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出上列请求,请予支持。 张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郭瑞向原告张丹借款35000元的事实。 郭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认证,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底被告郭瑞因经商需要资金周转在夏县人民医院门口拿走原告张丹的信用卡,支取了35000元,被告郭瑞言明一个月内归还,结果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2019年5月底被告郭瑞给原告张丹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丹35000元(叁万五千整)借钱人郭瑞×××年8月10内还郭瑞”。逾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因经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从原告信用卡支取借款后,未能按其承诺归还,给原告出具借据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郭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丹借款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郭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海云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