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8392号
原告:陈贤华,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景鸿,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紫马岭公园西门南侧)二、三、四、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1597366Q。
主要
负责人:黄晓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贤华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陈贤华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计371元(原告陈贤华已预交),由原告陈贤华负担。
审判员 陈春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