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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379号之二

陈爱发、邹亨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爱发;邹亨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379号之二 申请人陈爱发,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邹亨定,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爱发与被执行人邹亨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邹亨定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邹亨定未能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皖B×××××中康牌汽车,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予以查封;并于2019年3月7日将被执行人邹亨定名下账户予以冻结,未能实际冻结到钱款。经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邹亨定于2019年4月28日与申请人陈爱发一起到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分期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7民初5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