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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633号

杜玉党、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玉党;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陈俊强;洛阳嘉颐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帅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党,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水榭王城****。

负责人:姚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松,河南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陈俊强,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审

被告:洛阳嘉颐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新区龙门大道以西宜人路以北帝都国际城定兴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帅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陈帅强,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杜玉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及原审被告陈俊强、洛阳嘉颐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陈帅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玉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玉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上诉人杜玉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永爱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