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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273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伟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273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姚伟明,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伟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伟明银行存款人民币9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菲

书 记 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