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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1006号

尹巧工与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巧工;陈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1006号

原告:尹巧工,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红,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巧工诉被告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尹巧工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巧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巧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原告尹巧工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