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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刑初164号

马旦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1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马旦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旦子,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13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虎,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旦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旦子及其辩护人李文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马旦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到银川市XX区XX小区,将小区XX室房门撬开后进入房间,将屋内的一条白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一只黄金手镯以及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XX小区XX室西南卧室地面烟蒂检出的DNA系被告人马旦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旦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旦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旦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对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事实方面认为认定被告人盗窃白金项链、白金戒指、黄金手镯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在前次刑罚执行完毕后,自己创办公司,已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希望法庭对马旦子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马旦子到银川市XX区XX小区,用工具将该小区XX室房门撬开后进入房间,将屋内一条白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一只黄金手镯以及500余元现金盗走。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XX小区XX室西南卧室地面烟蒂检出的DNA系被告人马旦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另查明,被告人马旦子当庭自愿认罪。2018年9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侦大队委托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白金项链、白金戒指、黄金手镯进行价格认定,因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3年1月14日,无法进行市场调查及实物已全部灭失,无法提供标的物的规格、品质等相关资料及购买票据,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三起盗窃事实时间分别为2012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7日及2013年2月22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立案、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二)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旦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四)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2018年9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侦大队委托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白金项链、白金戒指、黄金手镯进行价格认定,因价格认定基准日为2013年1月14日,价格人员无法进行市场调查及实物已全部灭失,无法提供标的物的规格、品质等相关资料及购买票据,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五)鉴定意见,证实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XX小区XX室西南卧室地面烟蒂检出的DNA系被告人马旦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六)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旦子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马旦子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马旦子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七)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马旦子进行尿样检测的情况。 (八)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办被告人马旦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从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中发现,2012年12月11日银川市XX区XX小区XX室被盗,但未从警综平台刑事案件系统中核实出相关受立案案件情况。 (九)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4日14时许,其外出时将银川市XX区XX小区2-3-501室门窗锁好。当日18时许返回时发现门锁被撬开,屋里被翻乱了,检查物品发现放在客厅茶几抽屉里的一条白金项链、一枚白金戒指、500余元现金、卧室衣柜里一只15克的黄金手镯被盗,遂报警。被盗首饰均在2008年购买,发票已丢失。其邻居蒲乃秀家也被盗。 (十)被告人马旦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银川市××区实施过三起盗窃,只记得盗窃了门对门的两户,盗窃了一部诺基亚手机。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其去过XX小区5、6次,因为小区里有一名女子在卖大烟,但其没有在XX小区盗窃。其不能解释在中强小区XX室为何会发现留有其DNA的烟蒂。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旦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500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旦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指控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旦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旦子退赔违法所得5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审 判 长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

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