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2706号
原告:彭希克,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陈想群,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潘海霞,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彭希克与被告陈想群、潘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彭希克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希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彭希克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