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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225号之一

季翠莲、季小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翠莲;季小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季翠莲,女,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季小琴,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季翠莲与被执行人季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翠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季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季小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季小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季小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季小琴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季小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布控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综上,被执行人季小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学通

审判员  戴锦平

审判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兢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