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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执恢36号之二

杨南卫、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蒙小娌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杨南卫;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蒙小娌;杨南昌;黄霞;梁光来;梁月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财源路**。

负责人:潘伟生,主任。

被执行人:杨南卫,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执行人:蒙小娌,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

被执行人:杨南昌,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霞,女,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梁光来,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梁月花,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46,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蒙小娌、杨南卫、杨南昌、梁光来、梁月花、黄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2018年1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2018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3747.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梁光来、杨南昌共有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以4407210元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所有。执行到存款70816.09元。本院经依法在全国总对总及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的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19320.14元及相应利息(计至2019年3月25日,以后另计)。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南卫、蒙小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葛译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