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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170号

许慧兰、寇克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慧兰;寇克东;周大增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许慧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12日甘肃省人。

被执行人:寇克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周大增,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许慧兰与被执行人寇克东、周大增金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被执行人周大增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慧兰欠款2596元,利息2000元,合计4596元。被执行人寇克东对欠款2596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由寇克东、周大增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1月20日、2019年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11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5.2019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4621元,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