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三英,女,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李本靖,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樊三英与被执行人李本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三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李本靖支付申请执行人樊三英28463.39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6元、执行费32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本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李本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本靖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本靖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本靖名下有坐落于永嘉县××街××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不动产权证号:××),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至首封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镇××路××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浙(2017)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112534号】,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至首封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其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X××**、浙C7××**、浙C2××**的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其名下有温州市翰泰鞋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本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李本靖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本靖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樊三英。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李本靖名下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其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名下的公司股权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决定暂不予处置。综上,被执行人李本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3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植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