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04民初2817号
申请人:邓剑,男,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
申请人:范龙祥,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
申请人:范淼淼,男,199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
申请人:范旺旺,男,1995年11月12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人邓剑与被申请人范龙祥、范淼淼、范旺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剑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淼淼、范旺旺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小区8-4幢605室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邓剑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淼淼、范旺旺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房屋,限额4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