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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117号之二

刘军委、陶晓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军委;陶晓枪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军委,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执行人:陶晓枪,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委与被执行人陶晓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陶晓枪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信息,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零星银行存款;2、在芜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皖B×××××小型车辆,但未扣押;3、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陶晓枪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张传海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芮道昌

书记员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