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执237号之十二 申请人宋冬辉。 被执行人高连亮,阳信县翟王镇高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信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2执237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高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连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高连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51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216.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佩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劳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