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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346号

张克宽、杨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克宽;杨彪;范红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宽,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杨彪,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范红芹,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申请执行人张克宽与被执行人杨彪、范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执保46号裁定,于2016年6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范红芹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2号楼2单元1层107(权证号:15××**)的房产。因被执行人杨彪、范红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范红芹所有的位于登封市洧河路南、客运站北、阳城路西御景东方2号楼2单元1层107的房产(权证号:15××**)予以续行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跃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