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凯祥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909393-1。
负责人:林大业。
委托代理人:陈鑫龙,丁丽晶,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牡(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安岭路******构代码68527058-X。
法定代表人:林国级。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6民初字第6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吉牡(厦门)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商业承兑汇票款1625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64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665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轮候查封了吉牡(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1001号313、314室房产。本院已向首封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上述房产处置所得款项。除上述房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截至2019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尚有19356881元未受偿(包含放弃的执行标的)。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2019年4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牡(厦门)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福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