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3执215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蒋辉、曹晖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蒋辉;曹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3010177。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辉,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曹晖,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蒋辉、曹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晖名下位于合肥市碧湖云溪××房产及××合肥市××广场××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曹晖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产权证号:包××号)及位于合肥市××广场××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