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2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3010177。
法定代表人:洪波,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蒋辉,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曹晖,女,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蒋辉、曹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晖名下位于合肥市碧湖云溪××房产及××合肥市××广场××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曹晖名下位于合肥市××××房产(产权证号:包××号)及位于合肥市××广场××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朱 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