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380号
原告:李友斌,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冯汉如,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李友斌与冯汉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李友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李友斌负担。
审判员 于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