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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民初1380号

李友斌与冯汉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友斌;冯汉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1380号

原告:李友斌,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冯汉如,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李友斌与冯汉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李友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李友斌负担。

审判员  于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