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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91执1061号之三

张志兰、李红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兰;李红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91执10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志兰,女,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兰与被执行人李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负担诉讼费、保全费1270合计20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4日,本院做出(2017)鲁0691执保27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李红光在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和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000元,现冻结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扣留被执行人李红光在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和烟台市惠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000元。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