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5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永华,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瓮安三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乌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光辉。 被执行人李顺林,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执63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顺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顺林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667.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