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2725执636号之一

向永华申请执行瓮安三小、李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向永华;瓮安三小;李顺林

裁判文书全文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5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永华,男,1977年6月3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瓮安三小。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街道办事处乌江路**。 法定代表人夏光辉。 被执行人李顺林,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执63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顺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顺林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0667.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