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3171号
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江南时代大厦1703。
法定代表人:王万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丹,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青菏办事处青菏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
被告: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昆仑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兴福。
被告:李金亮。 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江公司)因与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普公司)、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福公司)、李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丹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曹普公司、润福公司、李金亮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曹普公司归还原告千江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2、被告曹普公司向原告千江公司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逾期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2017年12月28日为916666.67元,自2017年12月29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为6866666.67元,请求计至本息付清之日);3、被告润福公司、李金亮对被告曹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曹普公司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千江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2017年6月6日,被告曹普公司与原告千江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借款合同》,深圳市彩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付宝公司)作为居间人。该合同约定:被告曹普公司向原告千江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以实际放款日为准起算借款日期,被告曹普公司按年利率18%的利率向原告千江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出现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总金额的0.1%向原告千江公司支付违约金。润福公司、李金亮向原告千江公司出具《保证函》,对上述《借款合同》中被告曹普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5000万元借款原告千江公司已于2017年6月7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进行代付实际出借给了被告曹普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函》的全部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2月28日,三被告合计还款560万元,三被告应还款项如下: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7月7日的借期利息为75万元;逾期违约金原告千江公司同意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8日至2017年12月28日为5766666.67元。截止2017年12月28日,三被告仍拖欠原告千江公司本金5000万元、逾期违约金为916666.67元。三被告自2017年12月29日起再无归还过原告千江公司任何款项。三被告拖欠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千江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证据交换、质证程序和开庭,未提交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甲方)、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彩付宝公司作为居间人(丙方)签署编号为JK-JD-2017-00303号《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曹普公司向原告千江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年利率18%,居间服务费率1%,违约金比例为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逾期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在借款期内,如被告曹普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则视为根本违约,原告千江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合法的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千江公司、彩付宝公司为实现本合同债权的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等)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应由被告曹普公司承担。 2017年6月6日,李金亮出具编号为BZ-JD-2017-00303号《保证函》,对被告曹普公司与原告千江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服务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被保证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7年9月11日,润福公司出具编号为BZ-JD-2017-00304号《保证函》,对被告曹普公司与原告千江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服务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被保证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7年6月7日,彩付宝公司通过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代原告千江公司向被告曹普公司发放借款5000万元。原告千江公司自认被告曹普公司还款情况如下:2017年7月14日支付利息90万元,2017年8月9日支付利息90万元,2017年9月6日支付利息90万元,2017年11月3日支付利息90万元,2017年12月28日支付利息200万元,共计560万元。扣除该还款后,被告曹普公司还欠原告千江公司本金5000万元、2017年12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916666.67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018年7月20日,原告千江公司与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署三个工作日内,原告千江公司向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该费用原告千江公司已实际支付。 2018年9月17日,原告千江公司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次日,原告千江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8891.67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函》、《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电子支付回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千江公司和被告曹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李金亮及润福公司出具《保证函》,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千江公司依约向被告曹普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曹普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千江公司主张被告曹普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曹普公司借款逾期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该主张未超过《借款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即被告曹普公司应向原告千江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8日之前的违约金916666.67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9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了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28891.67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被告曹普公司应予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曹普公司承担律师费1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28891.67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李金亮及润福公司应分别按照《保证函》约定,就原告千江公司对被告曹普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向原告千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截至2017年12月28日的违约金为916666.67元,此后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2月29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保全担保费28891.67元; 三、被告李金亮及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亮及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及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071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716.66元(已由原告深圳市千江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及曹县润福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舒(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