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6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维也纳皇家花园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93617424。法定代表人陈文义。被执行人干方飞,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易洪婷,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海,男,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区。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572842.67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28元、执行费8128.4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名下无车辆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干方飞、易洪婷、林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6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露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