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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财保27号

郭明东、谢仕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明东;谢仕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财保27号

申请人:郭明东,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

申请人:谢仕生,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郭明东于2019年4月25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谢仕生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2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45010000000186】,为申请人郭明东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明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谢仕生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