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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执249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寇金花、罗成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寇金花;罗成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

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国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寇金花,女,1970年8月6日生,住滨州市。 被执行人罗成绪,男,1970年6月11日生,住滨州市。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寇金花、罗成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信息不全面、不具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执2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雅梅

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茂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