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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637号之四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天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鼎市天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丽芳;杨雪娟;张道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82执6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新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

被执行人:福鼎市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富海新村****机构代码72973781-6。

法定代表人:张道武。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长福花园****连接体综合****店面层14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8753050-9。

法定代表人:季庆和。

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杨雪娟,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张道武,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天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丽芳、杨雪娟、张道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96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11#-13楼连接体综合二层02号店面,综合一层14号店面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交付其抵债。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福鼎市天丰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丽芳、杨雪娟、张道武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其所在村居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张利群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