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291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66670867Y。
负责人:李新功,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鸿燊,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顺超,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顺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7.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德照
书记员钟宜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