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023号
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艺展中心**2B0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B。
法定代表人:陶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越树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太阳能硅谷大厦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0。
法定代表人:董合红。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以被告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妙工坊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3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思 思
人民陪审员 王 忠 新
人民陪审员 兰 秀 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聪(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