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90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张彩玲,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月,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霍里冰,女,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 申请执行人张彩玲与被执行人霍里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902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霍里冰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张彩玲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负担执行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霍里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彩玲于2019年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霍里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霍里冰名下拥有位于茂名市光华北路××房、××光华××路××中××大厦××及该土地,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他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茂名市光华北路XX号X座XXX房屋予以轮候查封。待本院他案处理后,本案将移送材料参与分配。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霍里冰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霍里冰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霍里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霍里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回函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902执4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霍里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彩玲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吴勇军
审判员 柯子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