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3民初1070号

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袁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70号

原告: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幢1单元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晨,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彭州市。

原告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晨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尔旻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