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70号
原告: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幢1单元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吴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晨,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彭州市。
原告成都众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袁晨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尔旻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