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6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建群,男,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郑建宽,男,1975年9月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叶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建群与被执行人郑建宽、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可以先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浙0324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孙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