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22民初1305号
原告:金蓝盾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泰丰·东方威尼斯1栋1单元-1/3-(-1)-1号。
法定代表人:蓝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蓝盾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顺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罗倩茹
审判员 邹 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一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