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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521执214号之一

赵军申请执行武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军;武小明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52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虎成(系赵军岳父),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

被执行人:武小明,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1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军申请执行武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武小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小明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赵军归还借款及利息59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85元,但被执行人武小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遂对被执行人武小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小明银行存款1988.02元;2019年4月2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武小明银行存款958.74元。经查被被执行人武小明名下再无房产、存款、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虎成,其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魏富裕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