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6337号
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房开),地址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法定代表人:肖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航,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岩土),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超,男,1982年12月9日生,土家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徐超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元,由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