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异30号 案外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中**逸丰华庭商住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029178X2。
法定代表人:刘锐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中银大厦代码91442000898101827M。
负责人:叶祝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罗辉生,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罗辉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2071执6445号]中,案外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小榄工业大道中55号逸丰华庭X幢X房的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山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国添
审判员 马庆荣
审判员 张婉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爱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