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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216号

武玲、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村民组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武玲;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村民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武玲,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村民组,住所地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自然村。

负责人:李仁健,该村民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武玲与被执行人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村民组(以下简称“王凹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玲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立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3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和县征管局、和县历阳镇征迁办、和县城投公司及朝阳社区居委会依法送达了扣留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本院扣留和县历阳镇朝阳社区王凹村民组相应的征迁款。据朝阳社区负责人陈述,王凹村民组近期内无征迁规划。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负责人李仁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武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化,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武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凹村民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赵晓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