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447-1号
申请执行人:赵书杰,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闫喜增,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赵二峰,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赵书杰与闫喜增、赵二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豫1082执1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岭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