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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8号之三

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县城金城路金城小区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总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查清峰申请执行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1日10时至2019年4月22日10时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嵩县金山水岸项目三期八、九号已建成房地产及金山水岸项目三期的所有土地,买受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325MA468K8H8K)以32978941.8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洛阳市嵩县金山水岸项目三期八、九号已建成房地产及金山水岸项目三期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325MA468K8H8K)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