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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财保23号

佟鑫、康尔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佟鑫;康尔奎;王玉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23号

申请人:佟鑫,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育才小区3单元603室。

被

申请人:康尔奎,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满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王玉田,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佟鑫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尔奎在桦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号02×××60冻结;对被申请人王玉田在桦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号02×××73冻结;对被申请人康尔奎名下坐落在桦南县育博苑B栋x单元x层西户,房屋权证:桦房权证桦字第**,面积79.11平方米住宅依法查封。申请人佟鑫提供担保人赵文涛所有的坐落在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房房屋权证:房权证桦字第**,筑面积74平方米住宅和坐落在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育才综合楼x单元xxx室南户,房屋房屋权证:桦房权证桦字第**,面积92平方米住宅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冻结、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康尔奎在桦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号02×××60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王玉田在桦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号02×××7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提取、抵押;

二、对被申请人康尔奎名下坐落在桦南县育博苑B栋x单元x层西户,房屋权房屋权证:桦房权证桦字第**,9.11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康尔奎自行承担;

三、对申请人佟鑫提供担保人赵文涛所有的坐落在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房权证桦字第**,74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对申请人佟鑫提供担保人赵文涛所有的坐落在桦南县桦南镇胜利街育才综合楼x单元xxx室南户,房屋权证:房屋权证:桦房权证桦字第**,2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以上房屋查封期间风险责任由担保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2413元,由申请人佟鑫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美辰